数字货币平台分析
数字货币平台具有不对称的优势(比目鱼模型,比目鱼具有扁平的身体,眼睛只生长在身体的一侧,具有鱼类中独一无二的不对称结构)
数字法币成为全球通用货币后,监管面临了新的考验。一般来说,数字法币由国家发行,由国家信用保障兑付。即使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央行-民间合作方式,数字货币仍然是一国央行和在该国注册的公司合作的金融产品,其他国家不可能拥有监管权。英国开创数字英镑的重要原因,就是要拿回监管权。如果完成数字英镑,该货币如果成为世界通用货币,其他国家会担心自己的货币金融体系受到了威胁。
因此,对这种非对称监管关系,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形出现:
(1)主权独享式:单个国家完全享有监管权,原因是这是由单个国家发行的数字法币,该国央行支持,由该国货币储备保障运行。其他国家、商家或是个人使用,都必须遵守该国法律。但作为全球货币,这种制度渗透和金融霸权模式必定受到其他国家的拒绝,Libra受到德法两国的坚决抵制就是典型的例子。同时,以德国为首的各国都开始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建立自己的战略部署,建立各国自有的数字法币系统,并不特别说明数字法币是潜在的全球货币,鼓励各国的商家和个人注册和交易,等到米已成粥,才将制度、监管和法律问题一并抛出。该机制以国家主权为第一优先,称为主权式。
(2)完全共享式:发行国和参与国完全共享监管权,这是另外一个极端。数字法币发行国和参与国家共享数据。但这种体系本身也有很多不平衡性,在发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和使用量最大的都是发行国,如果所有交易让所有参与国都可以看见,安全机制和经济利益上都无法说服发行国接受,其他的参与国也可能产生异议,我们称之为完全共享式监管。
(3)部分共享式:发行国可以看到全部交易信息,而参与国只能看到和该国相关的交易信息。这样参与国可能可以接受,而发行国也可以接受。但是这样的监管机制会导致系统十分复杂。例如,该系统有100个国家参与,每个国家的监管机制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差异性,对应需要建立100套监管机制,核心运行的是一个系统,但是对应100套监管机制,系统将无法负荷这样的复杂性。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参与国建立联盟式监管机制,建立一个“大监管机制”来包容许多国家的监管法规。但是这种“大监管机制”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现,这些都是数字法币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这种机制事实上在美国医药区块链上已经使用,但是这样的机制不涉及主权,只涉及被监管的药。另外,如何确定交易属于哪个国家监管还是一个尚需研究的问题,监管的对象是物理地址还是网络地址仍然有待商榷。在现有网络架构下,如何解决多物理地址和多网络地址问题,并且确保在现有机制下如何保证参与国能够收到应该收到的信息,同时看不见其他国家的交易信息。但是在这种机制下,参与国有理由怀疑发行国作弊,故意不发一些重要信息。因为这一机制下的参与国都只能获得部分信息,所以我们称之为部分共享式。
(4)分层分片式:发行国和参与国都只能看到和该国相关的交易信息。这个机制的公平性大大提高,但新的问题出现了,谁是最合适的信息传输主导者?可能又回到现在SWIFT的环境,由一个中心来主导信息。发行国必定要成为自己数字法币的主导者,不太可能主动出让和分享主导权。但是如果发行国非常想要大力推行自己国家的数字法币,可能会同意该机制。因为这个机制可能会给一个国家的数字法币带来极大的边际效应,大到在其他方面做出大量让步都值得。而机制的设计对信息进行了权属分层和数据切片,使得每个国家只能看到自己的相关信息,通过权属申请可分享的信息,各国在数据分享中各行其志,规避了完全共享中涉及其他国家数据分享的问题,我们称之为分层分片式监管。这个是最靠近对称性的监管机制,但这个还不是对称性。发行方还是有更多的权力,因为系统操纵在发行方。
在部分共享式和分层分片式中,都需要有一套机制来调节和决策信息的分享能力和权属程度。因为交易是高速的,也是实时结算的,相应的监管机制必须是实时的、自动化的。在西方国家,通常会成立一个委员会,由委员会来制定规则,然后交给软件系统自动处理。在区块链领域“代码就是法律”(Code is law),软件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内容,因此制度的制定至关重要,委员会的会员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数字法币委员会上,发行国在委员会占据大部分的席位,就像Libra中的初始发起会员一样。因此,发行方在整个机制运行控制上还是拥有非常大的权力。
类似的问题也会出现在脸书Libra币的监管中,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讨论Libra是否能纳入本国监管制度的合规体系。相比之下,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各国如何“共同”监管Libra币的运行。区块链中心思想是共识机制,但是主权监管本身是中心化决策,共识型的监管如何在各国金融体系中落地实现,将会是一个难题。
- 平台理论:数字货币需要平台才能运行,因此数字货币的竞争,也会是平台的竞争。例如电商的竞争(如阿里和京东),也是电商各自平台的竞争;传统数字代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离开其平台无法运行,因此数字代币竞争也是平台竞争;若将来央行发行数字法币,也会运行在其平台上,因此如果平台有问题,那么竞争就会失去优势。比如早期一些数字法币平台计划部署在公链上,但是因为公链平台不适合数字法币的运行,因此这些计划很快就没有市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英国央行、普林斯顿大学、美联储都表示数字法币会依托于平台,因此平台优越是竞争的最大优势。平台属性(例如速度、隐私、监管)将决定数字法币的功能、
性能、安全、市场。 - 比目鱼模型:数字货币平台方具有不对称的优势(如上文),比平台参与方拥有更多信息,即使使用看似最公平的治理制度,平台方仍然拥有优势。该模型包括主权独享式(平台国家独享监管权)、完成共享式(所有参与国家都有同样的监管权)、部分共享式(参与国可以监管和自己相关的交易信息,但平台方享有全部数据)、分层共享式(所有参与国只可以看到和监管与自己相关的交易信息,但平台方享有全部数据)。即使是公平的方式(完成共享式和分层共享式),平台方还是拥有优势,因为平台方控制后台数据,而且可以使用这数据进行分析。
- 交易理论:数字货币以交易为最主要的考量,这改变了货币三大用图的平衡:交易媒介、价值储存、计量单位,通过数字货币交易,世界储备货币可以从美元换成合成霸权数字货币。该理论由普林斯顿大学提出,英国央行、欧洲央行、美联储都公开讨论并引用。